1月18日,青海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1)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装机功率10%,时长2h以上;新建水电站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储能,容量配比1:2:0.2。
2)支持储能电站建设;支持负荷端储能发展,可自发自储,也可辅助服务;优先保障消纳,储能设施利用小时数不低于540小时。
3)新建投运的“新能源+储能”设施释放的电量不参与市场交易,按照新能源结算基价执行。
4)明确储能发售的电量运营补贴0.1元/kwh(使用青海储能电池60%以上项目,再增加0.05元/kwh),补贴期限暂定为2021.1-2022.12
具体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