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7月4日,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号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其中提到,目前,公共充电桩的运营和管理由不同的单位负责,充电费用一般由基本电费和服务费组成,其中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主体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根据现有政策,如果车辆在公共充电站充电,充满电后驶离,那么此时是不需要支付停车费用的,具体免费时间需要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确定。但,如果在公共场地设置的专属充电场站内,车辆占用了充电泊位但并不充电,或者充电完成后超过1小时仍未能及时驶离,那么此时应该缴纳停车费用,以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充电需求,防止非充电车辆长时间占用充电泊位,从而有效提高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的周转率。
还称,目前,亳州市中心城区和三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正在编制,预计7月底前印发实施。
详情如下: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号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方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沿街安装充电设备的车辆按正规程序审批问题
2023年以来,安徽省委、省政府作出将汽车产业打造成为全省“首位产业”战略部署,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陆续出台了《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相关工作部署,充分解决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以及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汽车办)正在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制定《亳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对包括沿街安装充电设施在内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规范。
二、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充电免除其停车费用问题
目前,公共充电桩的运营和管理由不同的单位负责,充电费用一般由基本电费和服务费组成,其中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主体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根据现有政策,如果车辆在公共充电站充电,充满电后驶离,那么此时是不需要支付停车费用的,具体免费时间需要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确定。但,如果在公共场地设置的专属充电场站内,车辆占用了充电泊位但并不充电,或者充电完成后超过1小时仍未能及时驶离,那么此时应该缴纳停车费用,以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充电需求,防止非充电车辆长时间占用充电泊位,从而有效提高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的周转率。
三、关于在有条件的小区和街巷公共停车位上安装充电设备的问题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2023年12月,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提出“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目前,亳州市中心城区和三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正在编制,预计7月底前印发实施。
办复类别:B类
联系电话:0558-5555257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