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杨国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发改、住建、电力等有关部门就我市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明确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设施设备的准予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和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张家口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目前正在进行会签审核,计划以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等四部门名义印发执行。
一是明确了申请条件。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长期租赁协议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实际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是明确了申请流程。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通过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同时签署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告知承诺书。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受理。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是明确了报装材料。供电公司将向申请人收取以下报装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3)电动汽车权属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完税凭证、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任选其一;(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表;申请人向供电公司提交上述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供电公司将正式受理用电报装申请。
四是明确相关技术规范。1.消防配套设施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要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内的充电设施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设计要求,且满足不危害日常使用安全、不影响人防防护效力的要求。
五是明确了使用人的责任。使用人要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和使用做出承诺:1.使用人为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2.所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电源、电缆、线管等设备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安全标准;3.使用人要加强车辆、充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4.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提前终止或不再需要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时,使用人及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需要拆除或者迁移充电基础设施位置,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安全文明施工;5.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施工,遵守小区管理规约。